猫、狗等动物不可食用,珠海将实施“史上最严”禁食野生动物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14日召开《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条例》相关内容。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23条。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重点保护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属于禁止食用的范围。
《条例》施行后,猫、狗等动物可否食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表示,可食用动物必须满足“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依法许可食用、经营利用,即要取得相应许可证”“检疫检验合格”三个条件,而猫、狗并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中,也无法取得屠宰的检疫检验证,因此猫、狗等家养宠物不属于《条例》中可食用动物范围,应当禁止食用。
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等畜禽可以食用,银狐、貉等畜禽为非食用性利用。
“但该目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未最终确定。未来这一目录或是动态管理,珠海将统一按照国家目录进行管理。”雍灵说。
此外,龟、鳖、大鲵等两栖动物是否可销售、食用?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洪表示,在介于陆生和水生的两栖爬行动物方面,目前,国家已明确中华鳖(甲鱼种类)、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可以养殖、食用。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食用野味最高要处食用动物价值的20倍罚款,珠海的《条例》罚款力度较前者更大,最高进行货值30倍的处罚。”雍灵表示,《条例》立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设置了更有针对性、处罚力度更严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从捕、运、买、卖、加工到食用的全链条管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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