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有了具体抓手。
聊城市现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近百处。“烈士纪念设施记录着无数英烈为实现中国革命胜利、国家繁荣、人民幸福而英勇献身的丰功伟绩,保护好、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是对英烈的尊重,也是我们的责任。”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玉录介绍,为解决管护顾大失小、经费捉襟见肘、人手严重紧缺等问题,该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办法》。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和管理。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资料的管理责任;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工作,不断提高陈展水平,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禁止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疏于管理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理顺了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了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确保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利于把‘红色印记’更好地保护起来、传承下去。”张玉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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